为了加强授权底线,互联网保险的新规则已经出台

2020-12-15 15:59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885

互联网保险的新规则已经酝酿了很长一段时间。12月1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明确网络保险的定义和新规定的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规范基本业务、专项业务和监督管理。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保险新规则的出台,澄清了有争议的界定,强化了保险机构开展业务的主要责任,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大地推动了保险业数字化发展的进程。


许可许可的进入门槛


机构许可"和"人员许可证"是"办法"若干修改和定稿的统一"底线"。按照规定,网络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经营,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网上保险业务。同时,保险机构不得在"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外开展网上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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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忠说,目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银行、知名互联网公司和其他知名互联网公司一般都可以获得许可和经营,但其他一些小型互联网技术公司没有执照,几乎所有个人都在互联网上提供保险销售和服务。


新规则的出台也意味着需要实施严格的监管,并满足所有金融企业都应获得许可经营的要求。这将规范网络保险市场,促进其高质量有序发展。李文忠在谈到新规定对加强许可证发放的影响时说。


据报,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评估人;"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人不包括个别保险代理人,但包括依法经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和互联网企业。


同时"办法"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网上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行为:为保险产品提供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试用计算、报价比较;为投保人设计保险计划;负责保险手续;代收保费。


李文忠说,为了使银行保险兼营保险公司和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首先也需要客观地通过互联网开展兼职代理保险业务,否则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主营业务与兼营业务的协同作用。其次,这些金融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技术上比较完备,有能力从事互联网业务。


至于互联网公司,李文忠表示,客户流量是其最大优势,保险只需遵循"大数法则",保险代理业务也具有天然优势。因此,对于那些具有良好的风险防范技术和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的互联网企业来说,同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至于为什么获准从事网上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包括个人代理人,李文忠认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不能开展网上保险业务,主要是因为个人没有能力从技术和制度方面识别客户,遵守保险公司在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业务地域范围的要求,也不能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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